存款證明業務介紹:
個人定期存款證明是指我行應申請人的要求,為其存入的個人定期存款所提供的在某個時點的存款余額和證明存款人在以后某個時點前不可動用的存款余額。
辦理流程:
申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和權利憑證可到泰安銀行任意營業網點提出申請,申請人的姓名、幣種、存款賬號、金額、種類等要與所持有儲蓄存單、定期一本通、銀行卡(以下簡稱個人權利憑證)中戶名、幣種、存款賬號、金額、種類等內容相一致。代理人代為辦理個人存款證明時,還應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已開立的個人存款證明撤銷必須回原出具存款證明的網點辦理。
相關規定:
存款證明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最短期限為一天,《泰安銀行個人存款證明書》不能流通、不能轉讓、不能用于質押、不能掛失,不能代替個人權利憑證作為取款、轉存、續存、兌付等憑證。